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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拒绝提拔是不守政治规矩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1-12-27   资料来源:

案例

干部受到提拔是成长中的好事,但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干部拒绝提拔的情况,此中自有原委。比如,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为官近30年,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区一把手,又官至广州市副市长,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滥用权力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他为了留任敛财,通过让下属联名写信挽留的搞笑方式,屡次拒绝组织提拔。还比如河南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科副科长严进,在近5年时间里,严进累计冒领386名学生合计63.2万元国家助学金,因怕露馅,严进拒绝职务升迁。再比如,2019年云南省绥江县委启动干部考察工作,经考察调研,该县会仪镇财政所科员钟尚敏和县财政局企业统评股股长宛辛勤在被考察干部中分列第一、二名,县委拟将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组织谈话过程中,钟尚敏和宛辛勤竟先后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县纪委随即介入调查,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对此类事件,值得分析。

分析与启示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党中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为党尽责。“听党指挥”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落实到行动上。对于这句话最朴素、最实在的理解就是“党叫干啥就干啥”。革命战争年代,听党指挥就是党指到哪里,就打到哪里,一声令下,扛起钢枪推门走;和平发展时期,听党指挥就是党派到哪里,就去到哪里,二话不说,打起背包就出发。党员干部拒绝提拔就是政治意识不强,就是不听党的指挥,就是不服从组织安排,这既是对党的组织纪律的挑战,也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破坏,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被提拔不是党员的权利,不可以让渡或者放弃。一般来讲,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所谓“提拔”也称干部职务晋升,就是指干部职务、职级的晋升,而对职务和职级的规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及《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比如,科员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正科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七级职员晋升六级职员,等等。除此之外,提拔也包括职级公务员担任实职领导的过程,比如,二级主任科员担任副科长,四级调研员担任副处长等。这类提拔中,很有可能出现职级平级甚至高于拟提拔担任的实职,但是仍然属于提拔。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是对优秀同志工作实绩的认可、工作能力的肯定,也是对其继续担当作为的一种激励。对此,社会上存在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提拔”是对个人的褒奖,属于个人的权利,既然是个人的权利,那当然可以让渡或者放弃。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就说过,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在哪一个岗位,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我们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培养和任用,都是以党的事业为出发点的,党的组织工作从来都是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所以,组织部门考虑的总是某个人是否适合某个岗位。因此,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提拔只是工作岗位的调整,绝不是对个人的优待,更不是个人的权利,当然不可以让渡或者放弃。

拒绝提拔的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追究责任。每一名党员入党都要宣誓,入党誓词中明确写道,“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作为党员,必须遵守党章,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项便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拒绝提拔,就是不听党的指挥,不执行党的决定,因此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当然,党员干部对提拔有意见,可以按照程序提,党组织应该实事求是,综合研判,做出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据此,党员如果对提拔有意见,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提拔,或者不愿意被提拔,应该允许提出不同意见,说明理由。拒绝提拔的理由可能有很多,但一般来讲无非两类:第一类是想要提拔,但是与原岗位相比,拟提拔的岗位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于是寻找理由,拒绝提拔。这一类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儆效尤。第二类是个人的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不适宜去拟提拔的岗位工作,党组织应该做好核实,然后对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进而综合考虑,做出是否继续予以提拔的决定。而且,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对拟提拔的党员个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等多种方式对其开展党内关怀帮扶。

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拒绝提拔的问题,应该内外联动、综合施策。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讲过,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由此,必须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能力,坚守人民情怀,让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更加坚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当前,在腐败“零容忍”和问责“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少数党员干部面对提拔顾虑重重,争做“太平官”,为了不干错,干脆不干事。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必然会挫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由此,必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激励机制,让有创新精神和实干品质的干部能放心地施展拳脚,造福一方。